对任一建筑构件,按照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建筑构件从受到火的作用开始到失掉承载能力、完整性或是隔热性中的任何一项,这段抵抗火的作用时间,称为耐火极限,通常用小时(h)来表示。
判定条件
1.失去稳定性
构件在试验过程中失去支持能力或抗变形能力。
(1)外观判断:如墙发生垮塌;梁板变形大于L/20;柱发生垮塌或轴向变形大于h/100(mm)或轴向压缩变形速度超过3h/1000(mm/min);
(2)受力主筋温度变化:16Mn钢,510℃。
2.折叠失去完整性
适用于分隔构件,如楼板、隔墙等。失去完整性的标志:出现穿透性裂缝或穿火的孔隙。
折叠失去绝热性(耐火隔热性)适用于分隔构件,如墙、楼板等。
3.失去绝热性的标志,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试件背火面测温点平均温升达140℃;
试件背火面测温点任一点温升达220℃;
4.建筑构件耐火极限的三个判定条件,实际应用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分隔构件(隔墙、吊顶、门窗):失去完整性或绝热性;
(2)承重构件(梁、柱、屋架):失去稳定性;
(3)承重分隔构件(承重墙、楼板):失去稳定性或完整性或绝热性。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
我国把建筑构件按其燃烧性能分为三类,即不燃性、难燃性和可燃性。
不燃性构件——不燃性材料
难燃性构件——难燃性材料
可燃性构件——可燃性材料
不燃性:用不燃烧性材料做成的构件统称为不燃性构件。不燃烧材料是指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不起火,不微燃、不炭化的材料。
凡用难燃烧性材料做成的构件或用燃烧材料做成而用非燃烧性材料做保护层的构件统称为燃性构件。难燃烧性材料是指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作用时难起火、难微燃、难炭化,当火源移走后燃烧或微燃立即停止的材料。
凡用燃烧性材料做成的构件统称为可燃性构件。燃烧性材料是指在空气中受到火烧或高温用时立即起火或微燃,且火源移走后仍继续燃烧或微燃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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