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土壤氡检测,青岛市泥土重金属分析机构

2019-11-08  浏览:889

地区山东,青岛专题未填

青岛市土壤氡检测,青岛市泥土重金属分析机构

服务详情

青岛检测机构按照《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环办土壤函〔2016〕2325号文相关内容,以及《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文件精神,提供全面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服务。

土壤监测类别覆盖:背景土壤、农田、工业用地、商业用地、住宅用地、土壤用途变更质量监测,土壤质量普查,科研等。

土壤中检测的污染物有以下两类:

第一类:汞、铅、镉、DDT及其代谢产物与分解产物,多氯联苯;

第二类:石油产品,DDT以外的长效性有机氯、四氯化碳酸醋酸衍生物、氯化脂肪族,砷、锌、硒、铬、镍、锰、钒,有机磷化合物及其它活性物质(抗菌素、激素、致畸性物质、催畸性物质和诱变物质)等。

我国土壤常规监测项目中,金属化合物有镉、铬、铜、汞、铅、锌;非金属无机化合物有砷、氰化物、氟化物、硫化物等;有机化合物有苯并(a)芘、三氯乙醛、油类、挥发酚、DDT、六六六等。

氡气的危害在于它的不可挥发性。挥发性有害气体可以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降低到安全水平,但室内氡气不会随时间的推移而减少。因而,地下住所的氡浓度也就比地面居室高许多,大概在40倍左右。 由于无色无味,所以它对人体的伤害也是不知不觉。

土壤氡浓度取样标准:

采样孔深入地表土壤的深度为600-800mm,采样孔径为20-40mm,以10m网格测量取样,各网格点即为测试点(当遇较大石块时,可偏离±2m),布点数目不能少于16个,布点位置应覆盖基础工程范围。

对于降低土壤中氡浓度可以采取以下综合措施: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中的有关规定 :   

(1)新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前,必须进行建筑场地土壤中氡浓度测定,并提供相应检测报告。   

(2)民用建筑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高于周围非地质构造断裂区域3倍及以上、5倍以下时,工程设计除采取建筑物内地面抗开裂措施外,还必须按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中的一级防水要求,对基础进行处理。   

(3)民用建筑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高于周围非地质构造断裂区域5倍及以上时,工程设计中除按本节第4.2.4条规定进行防氡处理外,还应按国家标准《新建低层住宅建筑设计与施工中氡控制导则》GB/T17785--1999的有关规定,采取综合建筑构造措施。  

(4)I类民用建筑工程地点土壤中氡浓度,高于周围非地质构造断裂区域5倍及以上时,应进行工程地点土壤中的镭-226、钍-232、钾-40的比活测定。当内照射指数大于1.0或外照射指数大于1.3时,工程地点土壤不得作为工程回填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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