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从保护人群身体健康和保证人类生活质量出发,对饮用水中与人群健康的各种因素(物理、化学和生物),以法律形式作的量值规定,以及为实现量值所作的有关行为规范的规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一定形式发布的法定卫生标准。2006年底卫生部正式颁布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包括两大部分:法定的量的限值和法定的行为规范。法定的量的限值指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中各种有害因素不影响人群健康和生活质量的法定的量的限值;法定的行为规范指为保证生活饮用水各项指标达到法定量的限值,对集中式供水单位生产的各个环节的法定行为规范。
饮用水常规42项检测项目: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菌落总数、砷、镉、六价铬、铅、汞、硒、氰化物、氟化物、硝酸盐、三氯甲烷、四氯化碳、溴酸盐、甲醛、亚氯酸盐、氯酸盐、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铝、铁、锰、铜、锌、氯化物、硫酸盐、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耗氧量、挥发酚类、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氯气及游离氯制剂(游离氯)、一氯胺(总氯)、臭氧、二氧化氯。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生活饮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2、生活饮用水中化学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3、生活饮用水中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生活饮用水的感官性状良好。生活饮用水应经消毒处理。
5、标准规定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水质常规指标及限值表和水质非常规指标及限值表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出厂水中消毒剂限值、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中消毒剂余量均应符合饮用水中消毒剂常规指标及要求表要求。
6、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的水质因条件限制,部分指标可暂按照表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部分水质指标及限值执行,其余指标仍按水质常规指标及限值表、水质非常规指标及限值表和饮用水中消毒剂常规指标及要求表执行。
7、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可适当放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