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S/T 385-2006 锑精矿 检测标准

2019-09-06  浏览:946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锑精矿的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和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经选矿生产所得的锑精矿,供锑品生产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5080.1~GB/T 15080.9 锑精矿化学分析方法

3 要求

3.1 锑精矿按化学成分分为硫化矿、混合矿和氧化矿三大类,硫化矿和混合矿按矿石类型又分为粉精矿和块精矿两种。以干矿品位计算,应分别符合以下规定。

3.1.1 硫化锑精矿(硫化锑中的含锑量与精矿中总含锑量之比大于85%)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

锑精矿检测标准图1

3.1.2 混合锑精矿(硫化锑中的含锑量与精矿中总含锑量之比在15%~85%范围内)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2的规定。

锑精矿检测标准图2

3.1.3 氧化锑精矿(硫化锑中的含锑量与精矿中总含量锑量之比小于15%)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3的规定。

锑精矿检测标准图3

3.2 粉精矿水分应不大于10%,块精矿水分应不大于0.5%。

3.3 浮选粉精矿粒度小于74μm应大于60%。手选块精矿粒度控制在25mm~150mm范围内。

3.4 精矿内不能含有目力可辨的夹杂物。

4 试验方法

4.1 化学成分的仲裁分析和水分的测定按GB/T 15080.1~GB/T 15080.9的规定进行。

4.2 精矿粒度的检测用标准筛进行筛分。

4.3 夹杂物由目视法检测。

5 检验规则

5.1 检查和验收

5.1.1 锑精矿应由供方技术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或订货单(合同)的规定,并填写质量预报单。

5.1.2 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验收,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或订货单(合同)的规定不符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1月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仲裁取样在需方由供需双方共同进行。

5.2 组批

锑精矿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应由同一品级精矿组成,每批重量不超过60t。

更多标准内容点击以下链接获取标准全文:

下载地址:《YS/T 385-2006 锑精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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