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炭化木的分类,技术条件,检验与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与装饰、家具、园林景观等使用的炭化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44 原木检验
GB/T 153 针叶树锯材
GB 449 锯材材积表
GB/T 1927 木材物理力学试材采集方法
GB/T 1928 木材物理力学试验方法总则
GB/T 1929 木材物理力学试材锯解及试样截取方法
GB/T 1931 木材含水率测定方法
GB/T 1932 木材干缩性测定方法
GB 4814 原木材积表
GB/T 4817 阔叶树锯材
GB/T 4822 锯材检验
GB/T 13942.1 木材天然耐久性实验方法 木材天然耐腐性实验室试验方法
GB 50005-2003 木结构设计规范
SB/T 10383 商用木材及其制品标志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炭化木 thermo- modified wood
在缺氧的环境中,经180℃~250℃温度热处理而获得的具有尺寸稳定、耐腐等性能改善的木材。
3.2 炭化温度 temperature used for wood thermal modification
在炭化木生产过程中所保持的最高处理温度。
4 分类
4.1 按使用环境分为室外级炭化木和室内级炭化木。
4.2 按使用功能分为装饰用炭化木和结构用炭化木。
5 技术条件
5.1 材质指标与外观
5.1.1 炭化木按材质指标及缺陷允许限度分为两个等级,各等级的材质指标及缺陷允许限度要求见表1,亦可按供需双方的约定执行。
5.1.2 炭化木表面应颜色均匀无明显色差。
5.2 规格尺寸及允许偏差
5.2.1 针叶树锯材尺寸及允许偏差按GB/T 153 规定执行,或按供需双方的约定执行。
5.2.2 阔叶树锯材尺寸及允许偏差按GB/T 4817 规定执行,或按供需双方的约定执行。
5.2.3 圆木的尺寸及允许偏差按供需双方的约定执行。
5.3炭化木使用分类等级及理化指标要求。
炭化木使用分类等级及理化指标要求见表2。
5.4 承重结构炭化木材质指标
承重结构用炭化木材质指标应符合GB 50005-2003 中第A.1章的规定。
6 检验与试验方法
6.1 尺寸检量
炭化木尺寸检量按GB/T 4822和GB/T 144 中有关规定执行。
6.2 材积计算
炭化木材积计算按GB 449 和GB 4814 中的要求确定,或按其体积公式计算。
6.3 外观等级评定
炭化木外观等级的评定方法参照GB/T 4822,来料加工按双方约定。
6.4 质量检验
6.4.1 取样
按GB/T 1927、GB/T 1928 和GB/T 1929 的有关规定执行。
耐腐性按GB/T 13942.1 的有关规定执行。
平衡含水率采用含水率试件
6.4.2 含水率测定
按GB/T 1931 的有关规定执行。
6.4.3 平衡含水率的测定
将试件(6.4.2测试过程烘至绝干的试件,称重后)放在温度为20℃±2℃,相对湿度60%±5%的恒温恒湿箱中,吸湿15昼夜后再称重,按GB/T 1931 的有关规定执行。
测得的含水率为温度20℃,相对湿度60%的平衡含水率。
6.4.4 耐性调定
按GB/T 13942.1 的有关规定执行。
6.4.5 干缩性测定
按GB/T 1932 的有关规定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5.1、5.2所列项,以及5.3中的“含水率”。
7.2 型式检脸
型式检验包括本标准第5章规定的全部项目。产晶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的试制定型鉴定;
b) 产品结构、工艺、材料有重大改变时;
c) 连续生产中的产品每年进行一次;
d) 产品间隔半年再次生产时;
e) 国家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
出厂炭化木应按SB/T 10383 要求标识,并应有使用分类代码、储运图示等。
8.2 包装
产品出厂时应按供需双方约定分类包装,并应提供使用说明书。
8.3 运输和贮存
运输和贮存时,应分类平整堆放,防止污损,避免雨淋和曝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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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地址:《SB/T 10508-2008 炭化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