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B/T 10953-2012 木地板清洗剂 检测标准

2019-09-11  浏览:2475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木地板清洁剂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木地板等木质表面用清洁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445 绵白糖

GB 1535 大豆油

GB/T 6368 表面活性剂 水溶液pH值的测定 电位法

GB/T 7044 色素炭黑

GB 9985—2000 手洗餐具用洗涤剂

GB/T 13173—2008 表面活性剂 洗涤剂试验方法

GB/T 13174—2008 衣料用洗涤剂去污力及循环洗涤性能的测定

GB/T 13178—2008 金硅面垒型探测器

GB/T 26396—2011 洗涤用品安全技术规范

QB/T 2951—2008 洗涤用品检验规则

QB/T 2952—2008 洗涤用品标识和包装要求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JJF 1070.1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肥皂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木地板清洁剂 wood floor detergents

由多种乳化剂除油助剂加工而成,用于清除木地板等表面上的油污及其他污渍的清洁产品。

4 要求

4.1 基本要求

木地板清洁剂质量安全应符合GB/T 26396—2011 中C类的规定。

4.2 感官、理化性能及去污力指标

产品的感官理化性能及去污力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木地板清洗剂检测标准表1

4.3 定量包装要求

应符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和JJF 1070.1的要求。

5 试验方法

5.1 外观

取样品在非阳光直射条件下,凭感官目测检验。

5.2 气味

感官检验。

5.3 稳定性

5.3.1 低温稳定性

量取不少于100mL样品置于干燥洁净的玻璃磨口试剂瓶中,于(-5±2)℃的冰箱中放置24h,取出恢复至室温后观察。

5.3.2 高温稳定性

量取不少于100mL样品置于干燥洁净的玻璃磨口试剂瓶中,于(40±2)℃的保温箱中放置24h,取出恢复至室温后观察。

5.4 pH值

按GB/T 6368 规定进行测量测试温度为25℃。

5.5 总活性物含量

按照GB/T 13173-2008 中的7.5.1(A法)规定进行。

当产品配方中含有不溶于乙醇的表面活性剂组分时,或客商订货合同书中规定有总活性物含量检测结果不包括水助溶剂,要求用三氯甲烷萃取法测定时,则按GB/T 13173-2008 中7.5.2(B法)的规定进行。

5.6 总五氧化二磷含量

按照GB/T 13173-2008 第6章规定进行测定。

5.7 甲醇含量

按照GB 9985-2000 中附录D规定进行测定。

5.8 甲醛含量

按照GB 9985-2000 中附录E规定进行测定。

5.9 去污力

按照附录A规定进行测定。

5.10 净含量

按照JJF 1070 规定进行测定。

6 检验规则

6.1 块状固体清洁剂按QB/T 2951-2008 附录B的规定进行取样,其他类型产品按照GB/T 13173-2008 中的4.2.1、4.2.2和4.2.3的规定进行取样。

6.2 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按照QB/T 2951-2008 进行。

6.3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产品的感官指标、pH值、总活性物含量、稳定性及净含量要求。

6.4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第4章的全部内容。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7.1 标志、包装

按照QB/T 2952-2008 的规定执行。

7.2 运输

运输时应轻装轻卸,严禁抛掷,应防止碰撞,不应倒置装运。

应防雨淋,防暴晒,严禁在箱上踩踏和堆放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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