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T 2925-2011 软体家具耐点燃性试验方法及评价 检测标准

2019-09-24  浏览:693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软体家具用阴燃香烟和等同火柴火焰为点火源的耐点燃性试验方法和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软体家具中所使用的面料、衬料和填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ISO 139 纺织品 调节和试验用标准大气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阴燃 progressive

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移开点火源后,材料自我扩散式的无焰燃烧,燃烧时以烟雾和升温为表征,不产生明火。

3.2 有焰燃烧 flaming

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移开点火源后,材料产生光和热、有明火的燃烧。

4 引燃准则

4.1 阴燃引燃

所有下列特性形式都可认为是阴燃引燃:

a) 试件呈现出逐步加强的阴燃特性,继续试验是不安全的,需要采取灭火措施;

b) 试件在试验期间阴燃直至完全烧尽;

c) 试件在试验期间阴燃至试样的末端,即阴燃至试样的上部边缘、下部边缘、侧面或穿透到背面;

d) 试件在试验的最后检查时,发现有比变色更为明显的烧焦,从点火源起始放置位置算起,除向上的方向外,任一方向的烧焦长度超过100mm。

在移去燃烧管后,120s内停止的缓慢阴燃可忽略不计。

4.2 有焰燃烧引燃

所有下列特性形式都可认为是有焰燃烧引燃:

a) 试件呈现岀逐步加强的有焰燃烧特性,继续试验是不安全的,需要采取灭火措施;

b) 试件在试验期间有焰燃烧直至完全烧尽;

c) 试件在试验期间火焰前端到达其下部边缘、侧面或穿透到背面。

在移去燃烧管后120s内停止的燃烧可忽略不计。

5 安全设施

警告:本试验方法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应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

5.1 安全排烟设施

试验应在非易燃的通风橱里或安全排烟罩下进行,试验操作室应该采用安全排烟设施,以便排出试验所产生的烟气,确保试验操作者不受烟气的危害。

5.2 灭火设施

试验中试样可能会产生严重的燃烧,需有足够的灭火设施。如手提式或固定式水喷淋、卤代烷等类型的灭火设备,以及水桶、救护毛毯等。

6 试验仪器设施

6.1 试验装置

试验装置是由两个矩形框架铰接在一起的,并可以在两框架相互垂直的位置上锁定。框架由25mm×3mm的扁钢制成,在距离框架上缘6mm±1mm处,把钢板网与框架固定在一起,形成一个钢板网平台。钢板网的网眼尺寸在15mm²~150mm²围内。见图1。

试验装置结构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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