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口玻璃器皿的抽样、检验和结果判定。
本标准适用于玻璃器皿的进出口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GB/T 2828.1-2003,ISO 2859-1:1999,IDT)
GB/T 4548 玻璃容器内表面耐水侵蚀性能测试方法及分级(GB/T 4548-1995,eqv iso 4802-1:1988)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63 搪瓷制食具容器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6579 实验室玻璃仪器 热冲击和热冲击强度试验方法
GB/T 6582 玻璃在98℃耐水性的颗粒试验方法及分级
GB/T 13485 接触食物搪瓷制品铅、镉析出量测试方法
GB/T 15726 玻璃仪器内应力检验方法
GB/T 16920 玻璃平均线膨胀系数的测试
GB 19778 包装玻璃容器 铅、镉、砷、锑溶出允许限量
SN/T 0262 出口商品运输包装瓦楞纸箱的检验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检验批 inspection lot
为实施检验而汇集的同合同、同类型在基本相同的生产条件下生产的单位产品为检验批。每检验批的批量应不大于100000件单位产品。
4 抽样
按照GB/T 2828.1 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
a) 外观检验采用一般检验水平Ⅱ。A类不合格品接收质量限AQL=1.5,B类不合格品AQL4.0,抽样数量见表1;
b) 耐热冲击温度、内应力的检验采用特殊检验水平S-3。耐热冲击温度不合格品AQL=1.0,内应力不合格品AQL=2.5,抽样数量见表2。
c) 耐水性能、玻璃线膨胀系数、有害元素溶岀量检验的抽样:随机各抽取6件产品进行检验,如有件产品不合格,则该项目不合格。
5 检验
5.1 外观检验
外观检验在40W日光灯或相同照度条件下,产品距灯不小于500mm,平视目测为准。如缺陷大小难以确定时,可利用放大镜来检测气泡、杂粒、条纹等缺陷。若仍无法确定,可与封存实样比较。检验项目见表3。
5.2 理化性能检验
5.2.1 耐热冲击温度
按GB/T 6579 执行。
5.2.2 耐水性能
耐水性能按GB/T 6582 执行。
内表面耐水性能按GB/T 4548 执行。
5.2.3 内应力
按GB/T 15726 执行。
5.2.4 玻璃线膨胀系数
按GB/T 16920 执行。
5.2.5 有害元素溶出量
出口的玻璃器皿,进口国有相关标准要求的,按进口国的相关标准要求检验,进口国无要求的,以及进口的玻璃器皿按下列方法检验:
a) 浸泡条件按GB 19778 执行;
b) 铅、镉溶岀量按GB/T 13485 执行。玻璃釉外裝饰的玻璃杯唇边铅和镉溶岀量参见附录A;
c) 砷溶出量按GB/T 5009.11 执行;
d) 锑溶出量按GB/T 5009.63 执行。
5.3 包装
应符合SN/T 0262 规定的要求,产品之间用软性材料隔开。
6 结果判定
全部检验项目合格则判该批产品合格。如有1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7 不合格的处置
7.1 不合格批的处置
经检验不合格的整批产品,涉及5.2.2、5.2.4、5.2.5项目,不允许重新报检;如果不合格涉及其他项目,经返工整理后允许报检一次。
7.2 不合格品的处置
对于合格批,应将其中发现的不合格品调换成合格品。
8 检验有效期
检验有效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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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地址:《SN/T 2116-2008 进出口玻璃器皿检验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