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海绵钛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和订货单(或合同)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四氯化钛以镁还原真空蒸馏法(简称镁法)生产的海绵钛。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31.1 金属材料 布氏硬度试验 第1部分:试验方法
GB/T 4698 (所有部分)海绵钛、钛及钛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GB/T 6005 试验筛 金属丝编织网、穿孔板和电成型薄板 筛孔的基本尺寸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3 技术要求
3.1 产品分类
海绵钛产品按化学成分及布氏硬度分为7个等级(牌号):MHT-95、MHT-100、MHT-10、MHT-125、MHT-140、MHT-160、MHT-200。
3.2 化学成分及布氏硬度
3.2.1 海绵钛产品的化学成分及布氏硬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
3.2.2 钛的质量分数为100%减去表1中杂质实测值总和后的余量。
3.2.3 化学成分分析报告中的分析数值及布氏硬度的检测值,其有效位数应与本标准中对应产品等级(牌号)相应界限数值的有效位数一致,有效位数后面的数字应按GB/T 8170 规定的规则进行修约。
3.2.4 对表1中所规定杂质元素以外的其他杂质元素的分析数据,需方不要求时,供方可不提供,但应监控其含量,并应满足表1所规定的“其他杂质元素总和”的要求;需方对其他杂质有特殊要求时,供需双方应协商并在订货单(或合同)中注明。
3.3 粒度
3.3.1 海绵钛产品的粒度规格应符合表2的规定。
3.3.2 标准粒度产品中粒度大于上限的产品重量不大于批产品总量的5%,其中最大颗粒不应大于40mm,粒度小于下限的产品重量不大于批产品总量的5%。
3.3.3 小粒度产品中粒度大于上限的产品重量不大于批产品总量的5%,粒度小于下限的产品重量不大于批产品总量的5%。
3.3.4 细粒度产品中粒度大于上限的产品重量不大于批产品总量的5%,粒度小于下限的产品重量不大于批产品总量的5%。
3.3.5 如需其他粒度规格的产品,或对粒度有特殊要求时,供需方应协商,并在订货单(或合同)中注明。
3.4 外观质量
3.4.1 产品应为浅灰色或银灰色海绵状,表面清洁,无目视可见夹杂物,可允许有部分有缺陷的海绵钛块。
3.4.2 有缺陷的海绵钛块是指:具有明显的暗黄色或亮黄色的氧化海绵钛块;带有暗黄色或亮黄色痕迹的氧化和富氮的海绵钛块;带有明显氯化物残余的海绵钛块;带有残渣的海绵钛块;高铁及其伴生元素的海绵钛块;带有吸潮痕迹的表面呈暗灰色的海绵钛等。有缺陷的海绵钛块部分典型图样参见附录A,若有特殊要求应在订货单(或合同)中注明。
3.4.3 0A级品、0级品、1级品中存在有缺陷的海绵钛块重量不准许超过批产品总量的0.05%;2级品和3级品中存在有缺陷的海绵钛块重量不准许超过批产品总量的0.1%。
4 试验方法
4.1 产品的化学成分分析按GB/T 4698 的规定进行,GB/T 4698 未做规定的杂质元素的分析方法由供方确定,如需方有特殊要求则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4.2 产品的布氏硬度试验按GB/T 231.1 的规定进行。压痕位置的确定见附录B的B.2.3。
4.3 产品的粒度检验按B.5.2的规定(或供需双方约定的方法)进行。
4.4 产品的外观质量检验按B.5.1的规定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检查和验收
5.1.1 海绵钛产品应由供方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及订货单(或合同)的规定,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5.1.2 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及订货单(或合同)的规定进行检验,如化学成分、布氏硬度检验结果与本标准及订货单(或合同)的规定不符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60日内向供方提出;对粒度、外观质量检验结果与本标准及订货单(或合同)的规定不符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半年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仲裁取样由供需双方在需方收到的产品中按B.4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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