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9年2号)

2019-12-18  浏览:843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开展20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19〕1416号),涉及我区3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宁夏人人乐购物有限公司利宁十店经营的鸡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抽样单编号:GC19000000440331394,样品名称:鸡蛋,生产日期:2019-06-22,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

(二)经查,宁夏人人乐购物有限公司利宁十店进购上述鸡蛋时,未履行查验供货者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

(三)2019年9月26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吴利市监告字〔2019〕第2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对当事人作处如下处罚:

1、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并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6.66元;

3、罚款50000元。

二、固原味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第七分公司经营的鸡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抽样单编号:GC19000000440331362,样品名称:鸡蛋,生产日期:2019-06-13,不合格项目:氟苯尼考。

(二)原州区分局将相关情况函告固原市原州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并于2019年8月20日收到《关于对不合格鸡蛋核查处理情况的反馈意见书》(原动监函〔2019〕2号),并对固原味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第七分公司立案查处,因当事人及其总公司均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鸡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其免于处罚。

三、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经营的鲫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抽样单编号:GC19000000440331263,样品名称:鲫鱼,生产日期:2019-06-19,不合格项目:呋喃唑酮代谢物。

(二)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给予处罚。由于当事人不知情,违法行为轻微:一是没收违法所得36.00元,二是处50000.00元罚款。

(三)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加强采购环节对供应商的管控,限期整改。2019年8月12日,监管部门已组织复查验收,该单位已整改到位。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提交《关于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整改报告》1份,报告说明该单位采取的处置措施:对鲫鱼商品进行下架封存,通过销售记录进行找回工作;产生不合格的原因分析:采购管控不严格、生产环节原因;相应的整改措施:加强对供应商的管控,认真履行进货查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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