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一般竹木玩具的基本技术要求及测试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以木材、竹等为主制造的竹木玩具,不包括能承载儿童体重的竹木玩具。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31 木材含水率测定方法
GB 6675 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
GB 19865 电玩具的安全
3.术语和定义
GB 6675和GB 1986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本色产品 original color product
选用透明涂料(如各种清漆)涂饰或未经涂饰的竹木玩具产品。
3.2 上色产品 colored product
选用有色涂料(如各种色漆)涂饰的竹木玩具产品。
3.3 堆漆 pile paint
由于局部涂料堆积造成的缺陷。
3.4 流痕 flow trace
对流挂处进行处理后,仍可分辨出的流挂痕迹。
3.5 树脂漏 resinous wood; resin bleeding
树干局部受伤后,树脂大量集聚,并浸透其周围的木质所形成,通常称为明子。
3.6 装饰面 decorative surface
产品外部的涂饰或作其他表面处理之处。
4.技术要求
4.1 总则
竹木玩具机械和物理性能、燃烧性能、特定元素的迁移、玩具标识和使用说明、电性能的安全要求,应符合GB 6675和GB 19865的规定。
4.2 产品外观
4.2.1 竹木材质要求
产品的纹理清楚、颜色均匀,无霉变、虫蛀、死节、树脂漏(明子)、无明显影响使用功能的变形。
4.2.2 本色产品
本色产品的装饰应无明显黑点、结疤和裂纹。
4.2.3 上色产品涂饰面
上色产品的涂饰面应无明显的色差。
4.2.4 装饰性图案要求
产品装饰性图案不得有污迹、渗痕,同一产品上相同颜色不得有明显差异,符合设计要求。
4.2.5 漆膜
漆膜应平滑、光亮、牢固;主要表面应无堆漆、起泡、皱纹、泛白及影响美观的补漆、擦毛和流痕。
4.2.6 镀层
镀层应牢固、光亮,不得有起泡、脱壳、露底、锈蚀、发毛及明显的擦伤和冲制拉丝。
4.2.7 塑料配件
塑料件应表面光洁,无飞边及影响美观的缩痕、斑纹、熔合线、生料、色差、划痕和污点等。
4.3 含水率
产品含水率应不高于我国各地年平均木材平衡含水率,我国各地区年平均木材平衡含水率值见附录A中表A.1。
4.4 装配要求
装配应平整、牢固,不得有脱胶、脱钉,无影响美观和功能的明显错位,活动部位应灵活,各项功能完整。
4.5 特定产品特殊要求
4.5.1 积木玩具
同一副积木玩具按使用说明堆积平稳不倒塌,主要面厚度公差应符合产品设计要求。
4.5.2 贴纸玩具
贴纸玩具应贴纸平服、无气泡、折皱;宽度不大于3mm的翘角或浮边不得超过一处;同副产品中各组成件的同一画面厚度公差和缝隙不大于0.40mm。
4.5.3 拼板玩具
拼板玩具应预切割完整,圆弧曲率半径公差正面为2mm,拼板反面不得有宽度超过2mm的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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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地址:《GB/T 28495-2012 竹木玩具通用技术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