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食品安全监测抽检工作中,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检验结论、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和标准适用等事项有异议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可以向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国抽异议申请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受理,省抽异议申请由设区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受理。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1、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检验结论、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和标准适用等事项有异议的,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申请;对抽样过程有异议的,申请人应在抽样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申请。逾期未提出的,不予受理。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3、异议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异议处理申请书;
(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
(3)申请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文件;
(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报告;
(5)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
(6)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如使用);
(7)与异议内容相关的证明材料。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处
2020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