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33445-2016 煤制合成天然气 检测标准

2019-08-21  浏览:1255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制合成天然气的适用范围,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检验规则,试验方法,输送、标志、储运及使用

本标准适用于以煤为原料制取的合成天然气,包括以焦炉煤气、兰炭尾气、炼钢高炉煤气等经过甲烷化工序处理后制取的合成天然气。通常采用管道输送或压力容器储运。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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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煤制合成天然气

以煤为原料制取的以甲烷为主要成分的合成燃气,包括以焦炉煤气、兰炭尾气、炼钢高炉煤气等经过甲烷化工序后制取的以甲烷为主要成分的合成燃气。

4 技术要求

4.1 煤制合成天然气按高位发热量、氢含量、二氧化碳含量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4.2 煤制合成天然气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4.3 在满足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等标准的前提下,对于3个类别之外的煤制合成天然气,供需双方可用合同或协议来确定其具体要求。

表1煤制合成天然气技术指标

煤制合成天然气技术指标

在交接点压力下,水露点应比输送条件下最低环境温度低5℃

本标准中气体体积的标准参比条件是101.325kPa,20℃。

在输送条件下,当管道管顶埋地温度为0℃时,水露点应不高于-5℃。

进入输气管道的煤制合成天然气,水露点的压力应是最高输送压力。

5 检验规则及取样

5.1 检验项目

煤制合成天然气的高位发热量、氢含量、二氧化碳含量、水露点以及在型式检验中发现的不合格或边缘值项目为出厂检验项目。

5.2 管输煤制合成天然气

稳定生产的管输煤制合成天然气应每8h抽样检验一次,当检验结果有任何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相应类别的技术要求时,则按下一类的技术要求再次检验,直至第三类产品的技术要求;同时追溯上

一级门站的检验结果,直至生产企业。如再次检验仍不符合,可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管道输送的煤制合成天然气的取样应按GB/T13609执行,取样点应在合同规定的天然气交接点。

5.3 压缩煤制合成天然气

压缩煤制合成天然气应组批进行检验,一个操作班每天不应少于1批。一个批次抽取一份样品进行检验。当检验结果有任何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相应类别的技术要求时,则降级再次检验,直至第三

类产品的技术要求;如仍不符合,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供需双方协商解决不符合指标的合成天然气产品。

压缩煤制合成天然气的取样应按GB/T13609执行,取样点由供需双方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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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地址:《GB/T 33445-2016 煤制合成天然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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