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0年第8号)

2020-06-01  浏览:724

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现将涉及我省2批次总局本级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大邑百伦商贸有限公司销售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3月12日,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大邑百伦商贸有限公司抽取了1批次豇豆(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0-03-12)。经检验,“灭蝇胺”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成都市大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4月9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大邑百伦商贸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大邑县局于2020年5月14日决定对其免于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大邑百伦商贸有限公司在购进该批次豇豆时履行了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义务。大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大邑县局已于2020年4月13日组织复查验收,该食品经营者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善。

二、大邑百伦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3月12日,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在大邑百伦商贸有限公司抽取了1批次韭菜(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0-03-12)。经检验,“氧乐果”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处置情况

1.行政处罚

成都市大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3月3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大邑百伦商贸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大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5月14日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大邑百伦商贸有限公司在购进该批次韭菜时履行了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义务。大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大邑县局已于2020年4月13日组织复查验收,该食品经营者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善。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经营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反映。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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