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1237-2012 电炒锅 检测标准

2019-08-28  浏览:1359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炒锅的的术语和定义、器具分类和型号命名、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裝、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额定电压不超过250V、额定功率不超过2000W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电炒锅。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木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019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包装通则

GB 47061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4706.1-2005,IEC 60335-1:2004(Ed4.1),IDT]

GB 4706.56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深油炸锅、油煎锅及类似器具的特殊要求[GB 4706.56-2008,IEC 60335-2-13:2004,IDT]

GB 48061-1994 食品用橡胶制品卫生标准

GB/T 5009.62-2003 陶瓷制食具容器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72-2003 铝制食具容器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81-2003 不锈钢食具容器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296.2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2部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

GB/T 6579-2007 实验室玻璃仪器 热冲击和热冲击强度试验方法(ISO 718:1990,IDT)

GB 9684-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锈钢制品

GB 1133-1989 铝制食具容器卫生标准

GB 13121-1991 陶瓷食具容器卫生标准

GB 17762-1999 耐热玻璃器具的安全与卫生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GB 4706.1和GB 4706.56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电炒锅 electrical wok

利用电能加热,以炒食物为主要功能并用油进行烹调的电加热器具。

3.2 锅体 wok

用来直接盛装被炒食材的部件。

3.3 煎弧 the frying arc

当电炒锅用于油煎时,能达到油煎的正常效果的电炒锅底部圆弧。

4 器具分类和型号命名

4.1 器具分类

a)按锅体与发热体的组成形式分:整体式、分体式;

b)按控制方式分:机械式、电子式;

c)按功率档次分:单档功率、多档功率;

d)按底部形状分:煎弧式、平底式

4.2 型号命名

4.2.1 器具的型号至少应包含表明器具的规格和控制方式的信息,需要时,制造商也可在型号中增加其他信息,但不应与本规定的信息混淆。

4.2.2 器具型号命名方法如下:

电炒锅检测标准图1

控制代号,“J”表示机械式,“D”表示电子式。

规格代号,用器具的额定容积(L)×10表示。

设计序号,依次用“A”、“B”、“C”等表示,无设计序号的为基本型。“A”表示在基本型基础上的第一次改进设计,“B”表示第二次改进设计,依此类推。

特殊特征代号,表示器具特殊属性或随技术更新产生的新特征,用阿拉伯数字表示。该代号可根据实际情况省略。

示例

CGD40B,表示额定容积为4L、电子式、第二次改进设计的电炒锅。

5 要求

5.1 正常使用环境

器具在下述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

——室内或类似室内环境,周围空气中应无易燃、腐蚀性气体及导电尘埃;

——海拔高度不超过2000m;

——电源电压:标称额定电压士10%,标称额定频率±1Hz。

5.2 安全

器具应满足GB 4706.1 及GB 4706.56 的适用要求。

5.3 与食物接触的部件的卫生

5.3.1 铝材制品应符合GB 1133-1989 中第3章、第4章的要求。

5.3.2 橡胶材料制品应符合GB 4806.1-1994 中第3章的要求。

5.3.3 不锈钢材料制品应符合GB 9684-2011 中第3章的要求。

5.3.4 陶瓷材料制品应符合GB 13121-1991 中第3章的要求

5.3.5 涂层和其他材料制品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经相关机构检验证明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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