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洗手液产品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主要以表面活性剂和调理剂配制而成的,具有清清功能的洗手液产品(不适用于非水洗型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6368-1993 表面活性剂 水溶液pH值测定 电位法(eqv iso 4316:1977)
GB 9985-2000 手洗餐具用洗涤剂
GB/T 13173.1-1991 洗涤剂样品分样方法(eqv iso 607:1980)
GB/T 13173.2-2000 洗涤剂中总活性物含量的测定
GB/T 15818-1995 阴离子和非离子表面活性剂 生物降解度试验方法(eqv JIS K3363-1990)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技术监督局令[1995]第43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卫法监发[2002]第229号化妆品卫生规范(2002年版)
3 要求
3.1 材料要求
3.1.1 洗手液产品配方中所用表面活性剂的生物降解度应不低于90%。
3.1.2 洗手液产品配方中所用原料必须符合卫法监发[2002]第229号的规定。
3.2 感官指标
3.2.1 外观
不分层,无悬浮物或沉淀,无明显机械杂质的均匀产品(加入均匀悬浮颗粒组分的产品除外)。
3.2.2 气味
无异味,符合规定香型。
3.2.3 稳定性
于(-5±2)℃的冰箱中放置24h,取出恢复至室温时观察,无沉淀和变色现象,透明产品不混浊; (40±1)℃的保温箱中放置24h,取出恢复至室温时观察,无异味,无分层和变色现象,透明产品不混浊。
注:稳定性是指样品经过测试后,外观前后无明显变化。
3.3 理化性能
洗手液的理化性能应符合表1规定。
3.4 微生物指标
洗手液的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3.5 定量包装要求
洗手液每批产品的销售包装净含量应符合国家技术监督局令[1995]第43号的要求。
4 试验方法
4.1 外观
取适量样品,置于干燥洁净的透明实验器皿内,在非直射光条件下进行观察,按指标要求进行评判。
4.2 气味
感官检验。
4.3 总活性物
一般情况下,总活性物含量按GB/T 131732-2000 中8.1规定进行。当产品配方中含有不溶于乙醇的表面活性剂组分时,或客商订货合同书中规定有总活性物含量检测结果不包括水助溶剂,要求用三氯甲烷萃取法测定时,总活性物含量按GB 9985-2000附录A的A1规定进行。
4.4 pH
按GB/T 6368-1993 的规定进行。测试温度25℃,用新煮沸并冷却的蒸馏水配制1:10(质量浓度)的试样溶液,混匀,测定。
4.5 甲醇
称取无水甲醇20.0g(精确至0.001g),按GB 9985-2000 附录D的规定配制标准溶液后,进行测定。
4.6 甲醛
按GB 9985-2000 附录E的规定进行。
4.7 砷(以As计)
按GB 9985-2000 附录F的规定进行。在按砷斑法测定时,用样品1.0g,砷标准使用溶液2mL,按规定步骤测定。
4.8 重金属(以Pb计)
按GB 9985-2000 附录G的规定进行。测定时用样品2.5g,铅标准使用溶液2mL,按规定步骤测定。
4.9 汞(以Hg计)
按卫法监发[2002]第229号的有关规定进行。
4.10 微生物
按卫法监发[2002]第229号第四部分“微生物检验方法”进行。
4.11 表面活性剂生物降解度
洗手液产品配方中所用表面活性剂的生物降解度的测定按GB/T 15818-1995 的规定进行。
4.12 净含量
按JJF 1070 的规定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5.1.1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第3章规定的全部指标项目。但3.1若已知其指标,在正常生产、使用时可不检。
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型式检验。
a)正式生产时,原料、配方、工艺、管理等方面(包括人员素质的变化)有较大改变,或设备改造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正常生产时,应定期进行型式检验;
c)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行业管理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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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地址:《QB/T 2654-2004 洗手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