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食品竹笋干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识。
本标准适用于由毛竹笋、石竹笋、早竹笋、红壳笋、青壳笋、广笋、鸡毛笋、刚竹笋等竹笋经盐渍、烘干制成的无公害食品竹笋干。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789.1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数计数
GB/T 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33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
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GB/T 5009.51 非发酵性豆制品及面筋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110 植物性食品中氯氰菊酯、氰戊菊酯和溴氰菊酯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126 植物性食品中三唑酮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145 植物性食品中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种残留的测定
3 要求
3.1 感官指标
竹笋于呈黄色、淡黄色、黄褐色、青黄色或红褐色,色泽基本一致;具有笋干特有的香气,口感清鲜爽口,无苦涩味等异味;大小基本一致,形态基本完整;无肉眼可见的霉点,无外来杂质。
3.2 含水量
竹笋干的含水量≤25%。
3.3 盐分
以NaCl计≤15%。
3.4 安全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指标
色泽、形态质地用目测法检验,气味和异味用嗅的方法检验。
4.2 含水量
按GB/T 5009.3 规定中直接干燥法执行。
4.3 盐分
按GB/T 5009.51 规定执行。
4.4 安全指标
4.4.1 砷
按GB/T 5009.11 规定执行。
4.4.2 铅
按GB/T 5009.12 规定执行。
4.4.3 亚硝酸盐
按GB/T 5009.33 规定执行。
4.4.4 二氧化硫
按GB/T 5009.34 规定执行。
4.4.5 三唑酮
按GB/T 5009.126 规定执行。
4.4.6 氯氰菊酯、氰戊菊酯
按GB/T 5009.110规定执行。
4.4.7 毒死蜱
按GB/T 5009.145 规定执行。
4.4.8 霉菌
按GB/T 4789.15规定执行。
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5.1.1 出厂检验(交收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含水量、盐分和安全指标中的微生物指标。
5.1.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进行全面考核,即对本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指标)进行检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a)申请无公害食品标志;
b)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
c)前后两次抽检结果差异较大;
d)人为或自然因素使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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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地址:《NY 5232-2004 无公害食品 竹笋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