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板鸭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与贮存具体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健康育肥鸭宰杀、去毛、净膛后经腌制、复卤、定型、晾晒或烘干而成的腌制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21 食用盐卫生标准
GB 2732 板鸭(咸鸭)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2762 食品中汞限量卫生标准
GB 4810 食品中砷限量卫生标准
GB 5009.3 食品品中水分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3 食品中铜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7 食品中汞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9 食品中六六六、滴滴涕残留时的测定方法
GB/T 5009.33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方法
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T 9695.19 肉与肉制品取样方法
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方法
GB 12694 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
GB 16869 鲜(冻)禽肉产品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生产场地要求
3.1.1 原料鸭应选用来自非疫区,经防疫部门检疫合格的育肥鸭。
3.1.2 宰杀后的鲜鸭应符合GB 16869 的要求。
3.1.3 生产加工场地应符合GB 12694 的要求。
3.1.4 腌制用盐应采用符合GB 2721 的要求。
3.2 感官要求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3.4 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 2760 的要求。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指标
4.1.1 外观、组织状态、气味检验:在自然光下,观察外观形状,色泽、组织状态、嗅其气味。
4.1.2 沸后肉汤检验:按GB/T 5009.44 中3.2的方法检验。
4.2 化学指标
4.2.1 水分:按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
4.2.2 食盐:按GB/T 12457 规定的方法测定。
4.2.3 过氧化值:按GB/T 5009.37 规定的方法测定。
4.2.4 酸价:按GB/T 5009.37 规定的方法测定。
4.2.5 亚硝酸盐:按GB/T 5009.33 规定的方法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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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地址:《NY/T 628-2002 板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