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释义

2020-08-28  浏览:1222

第三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资质认定部门的要求,参加其组织开展的能力验证或者比对,以保证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

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参加有关政府部门、国际组织、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开展的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或者比对。

【释义】本条是关于能力验证或者比对的规定。

一、按照资质认定部门的要求,参加其组织开展的能力验证或者比对,是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义务,也是其保证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重要保证措施。

能力验证或者比对是有效核实、确认和保持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的科学手段。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觉、主动地利用能力验证或者比对来进行质量控制,确保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资质认定部门也应当组织开展相关能力验证或者比对,促进获证检验检测机构能力水平的维持和提升。

二、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参加有关政府部门、国际组织、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开展的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或者比对。

现阶段,即使资质认定部门积极组织能力验证或者比对,由于行政资源有限,相关项目数量或者范围是很难满足检验检测机构需求的。因此,本条款还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参加其他政府部门、国际组织、专业技术评价机构(例如PTP)组织开展的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或者比对,来促进自身质量管理和技术水平的提升。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在分类监管中积极采信相关能力验证或者比对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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