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铅精矿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和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硫化矿石经浮选所得的铅精矿,供炼铅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250 极限数值的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
GB/T 8152 铅精矿化学分析方法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
GB/T 14262 散装浮选铅精矿取样、制样方法
GB 20424—2006 重金属精矿产品中有害元素的限量规范
GB 20664—2006 有色金属矿产品的天然放射性限值
3 技术要求
3.1 产品分类
铅精矿按化学成分分为一级品、二级品、三级品和四级品。
3.2 化学成分
铅精矿中汞的含量应符合GB 20424—2006 的规定,其余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
3.3 铅精矿中的金、银为有价元素,应报出分析结果。
3.4 铅精矿中天然放射性的限值应符合GB 20664-2006 的规定。
3.5 铅精矿中的水分(质量分数)应不大于12%,冬季应不大于8%。
3.6 铅精矿中不应混入外来夹杂物,同批铅精矿应混匀。
4 试验方法
4.1 铅精矿水分含量的测定按GB/T 14262 的规定进行。
4.2 铅精矿化学成分的测定按GB/T 8152 的规定进行。
4.3 铅精矿中天然放射性的测定按GB 20664-2006 的规定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检查和验收
铅精矿运到需方指定地点,由需方技术监督部门验收,或由供需双方商定交货地点。供方应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或订货合同)的规定。当供需双方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以仲裁结果作为判定依据。
5.2 组批
铅精矿应成批提交检验,每批由同一品级组成。检验批应不大于65t。
5.3 取样和制样
5.3.1散装铅精矿取样方法按GB/T 14262 的规定执行。袋装铅精矿:按10%随机抽取样袋,采用样钎钎取份样时,应将样钎插入袋底,每袋取一钎,并保持基本相同的份样量,将所取份样混合均匀;或采用双方约定的其他取样方法。
5.3.2 样品的制备按GB/T 14262 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
5.3.3 将所制样品分成三份:一份为验收分析样,一份为供方样,一份为需方样。供方样或需方样至少应有一份保留备查,样品保存期三个月。供需双方如对交货检验结果有异议,应在样品保存期内提出。
5.4 检验结果的判定
5.4.1 数字修约按GB/T 8170 的规定进行。
5.4.2 检验结果的判定按GB/T 1250 中的规定进行。
5.4.3 同一车内,发现精矿颜色明显不一致或掺杂等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则判不合格。
5.4.4 同一车内,发现不同品级混装或所含金、银等有价元素品位明显不一致等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则按较低品位作为判定结果。
6 包装、运输和质量预报单
6.1 铅精矿为散装,也可袋装,每袋重量应基本一致。
6.2 铅精矿用火车(船)或汽车运输,装完后,应将精矿表面扒平。
6.3 每批铅精矿发运时应附质量预报单,注明:
a) 供方名称;
b) 精矿名称;
c) 品级;
d) 重量;
e) 车号;
f) 发货日期和发货地点;
g) 本标准编号。
7 订货单(或合同)内容
本标准所列铅精矿的订货单(或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
a) 产品名称;
b) 品级;
c) 杂质含量的特殊要求;
d) 数量;
e) 本标准编号;
f)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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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地址:《YS/T319-2007 铅精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