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S/T 277-2009 氧化亚镍 检测标准

2019-09-27  浏览:1115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氧化亚镍(NO)的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运输、贮存和质量证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供生产磁性材料、冶金、显像管行业、搪瓷及陶瓷涂料、玻璃颜料的氧化亚镍;也可用于制造镍盐及镍催化剂的原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YS/T 633-2007 四氧化三钴

3 要求

3.1 化学成分

氧化亚镍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

氧化亚镍化学成分表1

3.2 外观质量

氧化亚镍为绿色或灰绿色粉末。同一批次产品的色泽须保持一致,不得有其他外来夹杂物。

3.3 粒度

通过0.154mm(100目)筛,其筛上物不大于0.02%。

3.4 如用户有特殊要求,供需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并在合同中确定。

3.5 安全防护

氧化亚镍属粉末产品,刺激呼吸道粘膜,进行接触氧化亚镍作业时,应注意防护。

4 试验方法

4.1 镍、钴、铜、铁、锌、钙、镁、钠、盐酸不溶物量的测定按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进行。

4.2 硫量的测定按YS/T 633—2007 附录A的规定进行。

4.3 筛上物的测定按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进行。

4.4 产品的外观质量由目视检测。

5 检验规则

5.1 检查与验收

5.1.1 产品应由供方质量检测部门负责检验,保证产品符合本标准或订货单(或合同)的规定,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5.1.2 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产品标准或订货单(或合同)要求不符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15日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仲裁取样在需方,由供需双方共同进行。

5.2 组批

每批产品应由同一系统、同一生产周期产出的产品组成,单批重量不大于10吨。

5.3 取样与制样

5.3.1 仲裁取样件数按表2的规定确定。

5.3.2 用探针取样器在每件产品中随机采取重量大致相等的试样,每件取样量不少于100g。

5.3.3 将试样混匀,缩分至400g,铺于洁净于燥的托盘中,厚约1mm~3mm,置于100℃±5℃烘箱中烘至恒重(约10min~20min),置于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后,均分为4份,装人洁净的磨口瓶中,分别供仲裁分析用、备用及供需双方保存。

5.4 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应进行化学成分,粒度及表面质量的检验。

5.5 检验结果的判定

产品化学成分和物理性能不符合本标准时,该批产品不合格;外观质量不符合本标准时,该件产品不合格。

氧化亚镍检测标准表2

6 包装、标志、运输、贮存和质量证明书

6.1 包装

氧化亚镍产品用塑料袋密封包装后置于铁桶(或木箱)中,每桶净重25kg。如用户有特殊要求时,供需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2 标志

产品外包装应印有产品名称、批号、净重、本标准号、供方名称、供方地址,并有“防潮”、“轻放”、“向上”字样或标志。

6.3 运输

产品运输时应小心轻放,不得撞击、滚动和倒置,应与其他物品分开堆放。

6.4 产品应贮存于干燥通风、无腐蚀性气体的仓库中,不得与酸、碱、油类和化学品贮存在一起,严防受潮、腐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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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地址:《YS/T 277-2009 氧化亚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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