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0年第7期)

2020-02-20  浏览:817

近期,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蔬菜制品、方便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等7类食品659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652批次、不合格样品7批次(见附件),检出食品农兽药残留、污染物超标等。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农兽药残留

(一)特易购商业(浙江)有限公司宁海兴宁中分公司销售的溪田大黄鱼,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二)绍兴市千客隆超市有限公司嘉禾花园购物中心销售的黑鱼,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三)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黄世善食品经营部销售的鸡蛋,多西环素(强力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四)武义加贝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猪肉,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污染物超标

(一)杭州萧山新农都物流中心凯颖粮油经营部销售的标称凤台县龙泰面粉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特制小麦粉,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二)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宁波)有限公司鄞州桑田路店销售的标称惠州市德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自然派北海风味鱿鱼丝,N-二甲基亚硝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惠州市德福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验技术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三)桐庐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大连旅顺新顺水产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鳕鱼烤鱼片,N-二甲基亚硝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已责成相关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要求杭州、宁波、绍兴、金华等市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要求杭州、宁波、绍兴、金华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查清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并向相关部门报告,要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不合格产品立即采取停止销售等措施控制风险。以上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告。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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