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洗面奶(膏)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清洁面部皮肤为主要目的,同时兼有保护皮肤作用的洗面奶(膏)。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2963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GB/T 13531.1 化妆品通用试验方法 pH值的测定
QB/T 1684 化妆品检验规则
QB/T 1685 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
QB/T 2286-1997 润肤乳液
JJF 1070—200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技术监督局令[1995]第43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卫法监发[2002]第229号 化妆品卫生规范
3 产品分类
根据洗面奶(膏)产品的主要成分不同,可分为表面活性剂型和脂肪酸盐型二类。
4 要求
4.1 卫生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使用的原料应符合卫法监发[2002]第229号规定。
4.2 感官、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
4.3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国家技术监督局令[1995]第43号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卫生指标
按卫法监发[2002]第229号中规定的方法检验。
5.2 感官指标
5.2.1 色泽
取试样在室温和非阳光直射下目测观察。
5.2.2 香气
取试样用嗅觉进行鉴别。
5.2.3 质感
取试样适量,在室温下涂于手背或双臂内侧。
5.3 理化指标
5.3.1 耐热
5.3.1.1 仪器
恒温培养箱:温控精度±1℃
5.3.1.2 操作程序
预先将恒温培养箱调节到(40±1)℃,把包装完整的试样一瓶置于恒温培养箱内。24h后取出,恢复至室温后目测观察。
5.3.2 耐寒
5.3.2.1 仪器
冰箱:温控精度±2℃。
5.3.2.2 操作程序
预先将冰箱调节到-5℃~-10℃,把包装完整的试样一瓶置于冰箱内。24h后取出,恢复至室温后目测观察。
5.3.3 pH
按GB/T 13531.1 中规定的方法测定(稀释法)。
5.3.4 离心分离
按QB/T 2286-1997 中57规定的方法测定。
5.4 净含量偏差
按JJF 1070-2000 中6.1.1规定的方法测定。
6 检验规则
按QB/T 1684 执行。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7.1 销售包装的标志
按GB 5296.3 执行
7.2 包装
按QB/T 1685 执行。
7.3 运输
应轻装轻卸,按箱子图示标志堆放。避免剧烈震动、撞击和日晒雨淋。
7.4 贮存
应贮存在温度不高于38℃的常温通风干燥仓库内,不得靠近水源、火炉或暖气。贮存时应距地面至少20cm,距内墙至少50cm,中间应留有通道。按箱子图示标志堆放,并严格掌握先进先出原则。
7.5 保质期
在符合规定的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产品在包装完整和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保质期按销售包装标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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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地址:《QB/T 1645-2004 洗面奶(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