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关于1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33期)

2020-08-20  浏览:709

近期,贵州省市场监管局组织抽检茶叶及相关制品、豆制品、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和饮料8类食品919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902批次,不合格样品17批次(见附件)。不合格食品涉及铜绿假单胞菌、亚硝酸盐(以NO2-计)、耗氧量(以O2计)、铬(以Cr计)、毒死蜱、丙溴磷、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指标。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标称遵义鑫宝禄山泉水厂生产的鑫宝禄天然饮用泉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

二、标称遵义龙井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的龍眼净泉包装饮用水,亚硝酸盐(以NO2-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

三、标称仁怀市隆嶺清泉水厂生产的隆保清泉(饮用天然弱碱山泉水),耗氧量(以O2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

四、正安县王艳副食店销售的,标称正安县林溪涌泉水厂生产的华尔山饮用天然泉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

五、凤冈县苟信副食经营部销售的,标称凤冈县绥阳镇营盘山山泉水厂生产的黔北秀水饮用天然泉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

六、播州区汪运涛矿泉水经营部销售的,标称贵州云雾苗岭山泉水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新净淳冰泉(饮用天然泉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

七、天柱县金山农贸市场刘月美销售的桔子,丙溴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

八、施秉县好优多购物广场销售的西芹,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

九、三穗县悦活茂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销售的西芹,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

十、剑河县黔嘉瑞购物广场销售的西芹,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

十一、贵州金丹阿娇购物中心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西红柿,铬(以Cr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

十二、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天柱分公司销售的西芹,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

十三、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天柱分公司销售的本地芹菜,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

十四、贵州合力购物有限责任公司兴仁分公司销售的西芹,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

十五、贵州鸿鑫生态农牧有限公司水木清华分店销售的大理宾川沃柑,丙溴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

十六、兴义市刘再五蔬菜店销售的菠菜,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

十七、兴仁市悦购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西芹,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

针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省市场监管局已责成相关市、自治州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遵义市市场监管部门已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遵义市、黔东南州、黔西南州市场监管部门已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以上市、自治州市场监管部门应按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将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及时向省市场监管局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告。

2020年8月20日

部分不合格检验项目小知识

一、铜绿假单胞菌

铜绿假单胞菌是一种条件致病菌,广泛分布于各种水、空气、正常人的皮肤、呼吸道和肠道等。易在潮湿的环境存活,对消毒剂、紫外线等具有较强的抵抗力,对于抵抗力较弱的人群存在健康风险。《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19298—2014)中规定,包装饮用水中的铜绿假单胞菌5次检测结果均不得检出。包装饮用水中铜绿假单胞菌不合格的主要原因,可能是源水防护不当,水体受到污染;生产过程中卫生控制不严格,从业人员未经消毒的手直接与饮用水或容器内壁接触;或者是包装材料清洗消毒有缺陷所致。

二、亚硝酸盐(以NO2-计)

亚硝酸盐(以NO2-计)能一定程度上反映水体被污染的情况,若饮用亚硝酸盐严重超标的水可能会引起中毒。《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7)中规定,包装饮用水(除矿泉水外)中亚硝酸盐(以NO2-计)的最大限量为0.005mg/L。造成包装饮用水中亚硝酸盐(以NO2-计)超标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的水源受到污染;生产过程中微生物控制不严,在一定温度下细菌会释放出硝酸盐还原酶,将水中的硝酸盐还原成亚硝酸盐;另外如果消毒控制不当,也会导致输水系统中亚硝酸盐浓度升高。

三、耗氧量(以O2计)

耗氧量指的是每升水中在一定条件下被氧化剂氧化时消耗的氧化剂量,折算为氧的毫克数表示还原性物质。水中还原性物质包括无机物和有机物,主要是有机物,因此耗氧量能间接反映水受有机污染的程度,是评价水体受有机物污染总量的一项综合指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19298—2014)中规定,包装饮用水中的耗氧量(以O2计)的最大限量为2.0mg/L。造成包装饮用水中耗氧量(以O2计)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企业生产工艺控制不严格或生产工艺水平较低,无法彻底净化水质;也有可能是水源受到过量有机物的污染。

四、铬(以Cr计)

重金属铬是环境污染的“五毒”之一,是一种毒性较大的致畸、致突变剂。铬化合物中以六价铬(Cr6+)的毒性最大,主要影响细胞的氧化、还原,对呼吸道、消化道有刺激、致癌、诱变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7)中规定,新鲜蔬菜中铬的限量值为0.5mg/kg。蔬菜中铬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其在生长过程中对环境中铬元素的富集。

五、毒死蜱

毒死蜱是一种具有触杀、胃毒和熏蒸作用的有机磷杀虫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19)中规定,毒死蜱在芹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5mg/kg。少量的农药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农药残留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六、丙溴磷

丙溴磷是一种具有触杀和胃毒作用,专用于杀灭刺吸式口器害虫的超高效有机磷杀虫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19)中规定,丙溴磷在柑橘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2mg/kg。少量的农药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农药残留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七、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

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属拟除虫菊酯类仿生物农药,中等毒性杀虫剂,对害虫和螨类具有强烈的触杀和胃毒作用,可有效防治棉花、蔬菜、果蔬、烟草等作物上的鳞翅目、鞘翅目、半翅目和螨类害虫。《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19)中规定,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在菠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2mg/kg。少量的农药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农药残留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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