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2871-2008 普通玻璃纸 检测标准

2019-09-02  浏览:1287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普通玻璃纸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普通商品透明包装玻璃纸,本标准不适用于医药、食品包装用玻璃纸。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450 纸和纸板试样的采取及试样纵横向、正反面的测定(GB/T450-2008,IsO186:2002,MOD)

GB/T451.1 纸和纸板尺寸偏斜度的测定

GB/T451.2 纸和纸板定量的测定(GB/T451.2-2002, eqv Iso536:1995)

GB/T451.3 纸和纸板厚度的测定(GB/T451.3-2002, idt Iso534:1988)

GB/T462 纸、纸板和纸浆分析试样水分的测定(GB/T462-2008;IsO287:1985;ISO638:1978,MOD)

GB/T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2828.1-2003,IsO2859-1:1999,IDT)

GB/T2679.2-1995 纸和纸板透湿度与折痕透湿度的测定(盘式法)( eqv iso2528:1974)

GB/T10342 纸张的包装和标志

GB/T10739 纸纸板和纸浆试样处理和试验的标准大气条件(GB/T10739-2002, eqv iso187:1990)

GB/T12914 纸和纸板抗张强度的测定(GB/T12914-2008;IsO1924-1:1992,MOD ISO1924-2:1994,MOD)

3 产品分类

3.1 普通玻璃纸分为无色和彩色。

3.2 普通玻璃纸分为卷筒和平板。

3.3 普通玻璃纸分为一等品和合格品

3.4 普通玻璃纸分为防潮和非防潮。

4 要求

4.1 非防潮普通玻璃纸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1或合同规定,防潮普通玻璃纸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2或合同规定。

普通玻璃纸

表1非防潮普通玻璃纸技术要求

表1非防潮普通玻璃纸技术要求

防潮普通玻璃纸技术要求

4.2 普通玻璃纸的切边应整齐、纸面应平整,不应有裂口、缺角、实道。

4.3 彩色普通玻璃纸应使用耐酸性染料。每批纸的颜色不应有显著差别,不应有宽度大于1mm的色道子或符合合同规定。

4.4 平板纸规格为1000mm×1150mm,1000mm×1200mm,900mm×1100mm,900mm×500mm或符合合同规定尺寸偏差应不大于+5mm,偏斜度应不超过5mm。

4.5 卷筒普通玻璃纸宽度和直径应符合合同规定,宽度偏差应不大于-3mm。

4.6 卷筒普通玻璃纸每卷断头应不多于2个,机外复卷(或分切)的卷筒普通玻璃纸接头处应用胶带粘接,并在卷筒端部作明显标志或符合合同规定。

4.7 卷筒普通玻璃纸松紧应一致,切边应整齐,不应有裂口、损伤等。卷筒端面锯齿形应不超过士5mm,机外复卷(或分切)普通玻璃纸应不超过士2mm

5 试验方法

5.1 试样的采取按GB/T450进行。

5.2 试样的处理和试验的标准大气条件按GB/T10739进行

5.3 尺寸按GB/T451.1进行测定

5.4 定量按GB/T451.2进行测定。

5.5 厚度横幅差按GB/T451.3进行测定,沿纸幅横向均匀测定5个点,以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表示结果。

5.6 抗张强度、伸长率按GB/T12914进行测定,仲裁时按恒速拉伸法进行测定。

5.7 抗粘性按附录A进行测定。

5.8 水分按GB/T462进行测定。

5.9 透湿度按GB/T2679.2-1995进行测定。

5.10 热封强度按附录B进行测定。

5.1.1 外观质量采用目测检验。

6 检验规则

6.1 以一次交货数量为一批,每批应不多于30t。

6.2 生产厂应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或合同规定,每件(卷)纸交货时应附一份合格标识。

6.3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按GB/T2828.1规定进行,样本单位为件(卷)。接收质量限(AQL):抗粘性为4.0;定量、厚度横幅差、纵向伸长率、纵向抗张强度、透湿度、热封强度、尺寸偏差、交货水分、外观为6.5。采用正常检验二次抽样,检验水平为特殊检验水平S-2。其抽样方案见表3。

表3抽样方案

采样方案

6.4 可接收性的确定:第一次检验的样品数量应等于该方案给出的第一样本量。如果第一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小于或等于第一接收数,应认为该批是可接收的;如果第一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大于或等于第一拒收数,应认为该批是不可接收的。如果第一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介于第一接收数与第一拒收数之间,应检验由方案给出样本量的第二样本并累计在第一样本和第二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数。如果不合格品累计数小于或等于第二接收数,则判定该批是可接收的;如果不合格品累计数大于或等于第二拒收数,则判定该批是不可接收的。

6.5 需方有权按本标准或合同进行验收。如对此产品质量提出异议,应在收到货后三个月内通知供方共同取样进行复检。如符合本标准或合同规定,应判为批合格,由需方负责处理;如不符合本标准或合同规定,应判为批不合格,由供方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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