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金属建筑构件耐火极限测试中心_部门_机构

2019-10-30  浏览:1037

地区武汉专题未填

武汉金属建筑构件耐火极限测试中心_部门_机构

服务详情

各建筑构件耐火极限规定:

1、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2、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屋面防水层宜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当采用可燃防水材料且铺设在可燃、难燃保温材料上时,防水材料或可燃、难燃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厚度不小于10mm。

3、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难燃性墙体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O.75h;当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 时,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O. 50h 的难燃性墙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O.30h 的不燃性墙体。

4、二级耐火等级多层住宅建筑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 75h 。

5、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当确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6、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

三级耐火等级的医疗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建筑、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O. 25 h。

7、建筑内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一)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

1、不燃性。

2、难燃性。

3、可燃性。 

(二)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

1、耐火极限的概念是指建筑构件按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或隔火作用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h)表示。

(1)支持能力:承重或非承重建筑构件在一定时间内抵抗垮塌的能力。

(2)耐火完整性:建筑分隔构件某一面受火时,能在一定时间内放置火焰和热气穿透火灾背火面出现火焰的能力。

(3)耐火隔热性:建筑分隔构件某一面受火时,能在一定时间内其背火面温度不超过规定值的能力。

2、影响耐火极限的要素

(1)材料本身的属性。

(2)建筑构配件结构特性。

(3)材料与结构间的构造方式。

(4)标准所规定的试验条件。

(5)材料的老化性能。

(6)火灾种类和使用环境要求。 

湖北服务范围

  • 湖北
  • 武汉市
  • 黄石市
  • 十堰市
  • 宜昌市
  • 襄樊市
  • 鄂州市
  • 荆门市
  • 孝感市
  • 荆州市
  • 黄冈市
  • 咸宁市
  • 随州市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 仙桃市
  • 潜江市
  • 天门市
  • 神农架林区
联系方式
  • 公司:武汉检测机构
  • 姓名:郑马强(先生)
  • 职位:部门主管
  • 手机:18024933539
相关产品检测
相关服务
首页 栏目 微信   电话咨询1 电话咨询2

取消

  • 周工微信:18024933539
  • 梁工微信:18007575487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