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G/T 2505-2012 有机硫加氢催化剂 检测标准

2019-09-07  浏览:1191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T 201、T 203 型有机硫加氢催化剂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储存、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合成氨制氢和合成甲醇原料气(油)中有机硫加氢的T 201、T 203 型有机硫加氢催化剂以及同类有机硫加氢催化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6678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HG/T 2514 有机硫加氢催化剂活性试验方法

HG/T 2515 有机硫加氢催化剂活性组分分析方法

HG/T 2782 化肥催化剂颗粒抗压碎力的测定

HG/T 2976 化肥催化剂磨耗率测定

3 要求

T201、T203 型有机硫加氢催化剂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有机硫加氢催化剂检测标准表1

4 试验方法

4.1 三氧化银质量分数的测定

按HG/T 2515 的规定。

4.2 钴质量分数的测定

按HG/T 2515 的规定。

4.3 活性(噻吩转化率)的测定

按HG/T 2514 的规定。

4.4 颗粒径向抗压碎力的测定

按HG/T 2782 的规定,其中智能颗粒强度试验机量程为(0~250)N,样品处理成长度为(4~6)

mm并两端面磨平,样品测定颗粒数为40颗,颗粒径向抗压碎力测定结果的变异系数应不大于0.45。

4.5 磨耗率的测定

按HG/T 2976 的规定,其中烘干温度为(120±5)℃。

5 检验规则

5.1 产品的质量由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检验。产品未经检验合格不准出厂。出厂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其内容包括:产品名称型号批号、生产日期、生产企业名称、产品质量检验内容及结果、执行标准号等。

5.2 产品按检验批检验,每个检验批量不超过10t一个检验批可以是在基本相同的材料、工艺、设备等条件下制造出来的若干个生产批构成,但若于个生产批构成一个检验批的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

5.3 产品按GB/T 6678 的规定确定采样桶数(见表2)。从随机选定的每个采样桶中取出不少于100mL样品,每批产品取出总量约3L的样品,充分混合均匀,以四分法分为试验样和保留样,并分别装人样品瓶内密封。样品瓶上应贴标签,说明产品名称、型号、批号、批量、生产单位、样品量、采样日期、采样人等。其中保留样宜保留一年,以备核查。

有机硫加氢催化剂检测标准表2

5.4 如果检验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表1的规定时,允许按5.3的规定重新采样进行复检,其中当总桶数不超过22时,采样桶数为总桶数;当总桶数大于22时,采样桶数为表2中相应最少采样桶数的两倍。复检结果若仍有一项指标不符合表1的规定时,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产品。

5.5 需方有权按本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对产品进行检验,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应由有资质的质检机构进行仲裁。

5.6 按GB/T 8170 规定的“修约值比较法”判定检验结果是否符合本标准。

6 标志、包装、储存、运输

6.1 包装桶上应有清晰、牢固的标志,标明产品名称、型号、商标净含量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和执行标准号,醒目标明GB/T191中规定的“怕雨”、“禁止翻滚”标志。

6.2 产品宜用铁桶包装,内衬聚乙烯塑料袋,并应附有质量合格证,内容包括:产品名称、型号、批号、生产日期、生产企业名称、合格签章等。包装时应注意密封防潮。

6.3 包装好的产品应储存在干燥的仓库内,严防污染受潮。

6.4 产品运输装卸时严禁摔滚和撞击。在运输过程中应有防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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