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T 1220-2003 进出口固定式通用灯具检验规程 检测标准

2019-09-23  浏览:764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口固定式通用灯具(以下简称灯具)的安全要求和外观、包装检验的抽样、检验及检验结果的判定。

本标准适用于电源电压不超过1000V,使用钨丝灯、管形荧光灯及其他气体放电灯等作为光源的进出口灯具的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828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 7000.1-1996 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试验

GB 7000.10-1999 固定式通用灯具安全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检验批 inspection lot

为实施抽样检验而汇集的同一规格、型号,在相同生产条件下生产的单位产品,称为检验批,简称批。

4 抽样

4.1 抽样条件

报验单位必须提交产品有效合格的型式试验报告和检验批的检验合格报告。

4.2 抽样方案

4.2.1 型式试验每次抽取样品三件及其安全关键件。

4.2.2 交收检验

4.2.2.1 交收检验的样品数量按GB/T 2828 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一般检查水平I抽取

合格质量水平(AQL):

A类不合格品不允许存在;

B类不合格品AQL值为2.5;

C类不合格品AQL值为6.5。

4.2.2.2 严格度按GB/T 2828 转移规则。

4.3 抽样方法

从检验批中随机抽取。

5 检验

5.1 检验分类

检验分型式试验和交收检验,型式试验为周期检验,其有效期一般为一年,交收检验为逐批抽样检验。

5.2 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

5.2.1 型式试验的检验项目和试验方法见表1。

进出口固定式通用灯具检验规程表1

5.2.2 交收检验的检验项目、不合格内容、不合格分类和检验方法见表2。

进出口固定式通用灯具检验规程表2

5.3 检验结果的判定

5.3.1 型式试验结果的判定

5.3.1.1 检验中凡发现一个或一个以上项目不合格的单位产品即为一件不合格品。

5.3.1.2 检验中若全部样本合格,则判定型式试验合格;若有两件或两件以上不合格品,则判定型式试验不合格;若有一件不合格品,则应加倍抽取样本重复进行不合格及相关项目检验,经复检全部样本合格仍判定型式试验合格;若复检有一件或一件以上不合格品,则判定型式试验不合格。

5.3.2 交收检验结果的判定

5.3.2.1 若在一件不合格品中发现一个以上不合格,则按最严重不合格分类判定。

5.3.2.2 检验中发现A类不合格品时,则判定该批交收检验不合格。

5.3.2.3 根据检验结果统计,若交收检验的B类和C类不合格品数均小于或等于相应的合格判定数A,则判定该批交收检验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6 不合格的处置

6.1 对于合格批,必需把该批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替换成合格品。

6.2 判为不合格的检验批,经返工合格后,允许再申请检验一次。

7 其他

在正常仓储条件下检验有效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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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地址:《SN/T 1220-2003 进出口固定式通用灯具检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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