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T 2952-2011 进出口煤炭检验规程 检测标准

2019-09-24  浏览:889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口煤炭的检验要求、检验程序和结果判定。

本标准适用于进出口煤炭的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474 煤样的制备方法

GB 475 商品煤样人工采取方法

GB/T 3715 煤质及煤分析有关术语

GB/T 19494 煤炭机械化采样

SN/T 0187 进出口商品重量鉴定规程 水尺计重

SN/T 0188 进出口商品重量鉴定规程 衡器鉴重

SN/T 1549 进出口煤炭外来杂物控制与监管技术规范

ISO 1988 硬煤 采样

ISO 9411-1 固体矿物燃料 运动物料中机械化采样 煤炭

ISO 13909 硬煤和焦炭 机械化采样

ISO 18283 硬煤和焦炭 手工取样

ASTM D2013 煤炭分析样品的制备

ASTM D2234 煤样的采取方法

《进出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质检总局[2006]第90号令)

《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2007]第103号令)

3 术语和定义

GB/T 3715 规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检验要求(参见附录A)

4.1 出口煤炭检验要求

4.1.1 产地检验要求

出口煤炭到达口岸应当具有可追溯性,尽可能地控制外来杂物。

4.1.2 口岸检验要求

出口煤炭应当符合我国和进口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应当符合外贸合同对出口煤相关品质、规格、重量的约定,常规检测项目包括全水分、灰分、挥发分、全硫、发热量、粒度等。

4.2 进口煤炭检验要求

进口煤炭应当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口煤炭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应当符合贸易合同的约定。

5 进出口煤炭检验

5.1 产地检验

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应按照《进岀口煤炭检验管理办法》(质检总局[2006]第90号令)的规定对出口煤炭生产加工企业实施分级动态管理;按照SN^1549对出口煤炭中外来杂物进行过程控制与检验;依据相关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对岀口煤炭中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的项目进行专项抽查检测。

5.2 口岸检验

5.2.1 外来杂物的检验

按照SN/T 1549 对进出口煤炭中外来杂物进行检验。

5.2.2 采样

进出口煤炭样品的采集分为手工采样和机械化采样。手工采样一般按照GB 475或ISO 1988或ISO 9411-1或ISO 18283或 ASTM D2234进行;机械化采样一般按照GB/T 19494 或ISO 13909 进行;或者贸易双方约定的其他标准方法进行。

5.2.3 制样

进出口煤炭样品的制备一般按照GB 474 或ISO 1988 或 ASTM D2013 进行。

5.2.4 项目检测

常规项目检测一般参照附录A列出的标准进行。其他项目按照相关标准或贸易双方约定的标准方法进行检测。

5.2.5 重量鉴定

般按照SN/T 0187 或SN/T 0188 和《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2007]第103号令)进行。

6 结果判定

6.1 产地检验结果判定

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对经检验的岀口煤炭,签发《岀境货物换证凭单》通报口岸检验检疫机构。

6.2 口岸检验结果判断

6.2.1 符合进口国和我国国家强制性要求的进出口煤炭,其各项指标均符合合同或信用证要求的进出口煤炭判定判定为合格批次。

6.2.2 不符合进口国和我国国家强制性要求的进出口煤炭,判定为不合格批次。符合进口国和我国国家强制性要求的进出口煤炭,其各项指标有不符合合同或信用证要求的进岀口煤炭判定为不合格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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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地址:《SN/T 2952-2011 进出口煤炭检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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