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28号)

2020-07-04  浏览:906

近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调味品、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糕点、肉制品、蜂产品、饮料、茶叶及相关制品、糖果制品、乳制品、食盐、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罐头、水产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等16大类食品634批次样品,检出14批次样品不合格。发现的主要问题是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检出禁限用农兽药超标、微生物污染、质量指标不达标。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成都市、德阳市、内江市、乐山市、南充市、宜宾市、达州市、眉山市、凉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组织开展核查处置,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及时将企业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开。

现将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问题

(一)成都亿多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重庆多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纯粮头道酿造酱油”,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二)标称屏山县源顺套醋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屏山元顺套醋”,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三)阆中市芹兰小吃店销售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四)彭山区彩姐小食一分店销售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五)宜宾叙州区周堂容餐饮店销售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检出禁限用农兽药超标问题

(一)土地村农产品批发市场(胡国联)销售的、来自龙泉驿区西河镇三联水产市场(高贤君)的“养殖鳝鱼”,恩诺沙星、诺氟沙星、甲氧苄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二)达州市家家福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韭菜”,多菌灵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三)阆中市七彩星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乌鱼”,氧氟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四)成都汐缘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陕西泾河茯茶有限公司生产的“汉(泾阳茯砖茶)”,氰戊菊酯和S-氰戊菊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陕西泾河茯茶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三、微生物污染问题

(一)成都新都区吉选生活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标称成都康达养生食品厂生产的“芝麻糕(熟粉类糕点)”,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二)隆昌市胡家镇福地百货店销售的、标称内江市东兴区家和旺食品厂生产的“猫耳朵(糕点)”,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三)标称乐山市五通桥区恒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棒棒鸡(川辣)(肉制品)”,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四)标称西昌市盛达食品厂生产的“可乐果味饮料”,菌落总数、酵母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四、质量指标不达标问题

标称广汉市蜂云堂养蜂专业合作社(销售商为成都市山妹子蜂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蜂王浆”,10-羟基-2-癸烯酸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或购买到本次公布信息中所涉不合格产品,请拨打食品投诉举报电话12315反映。

特此通告。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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