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食品淡水虾类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罗氏沼虾(Macrobrachium rosenbergii)、日本沼虾(Macrobrachium nipponensis)、南美白对虾(Penaeus vannamei)、克氏螯虾(Procambarus clarkii)的活、鲜品,其他淡水虾类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NY 5051 无公害食品 淡水养殖用水水质
SC/T 3015 水产品中土霉素、四环素、金霉素残留量的测定
SC/T 3016-2004 水产品抽样方法
3 要求
3.1 感官要求
3.1.1 活虾
活虾具有本身正常的体色和光泽,体态匀称,体形正常,活动敏捷,无病态。
3.1.2 鲜虾
鲜虾应符合表1的要求。
3.2 安全指标
安全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
4 试验方法
4.1 感官检验
4.1.1 在光线充足、无异味的环境中,将试样置于白色搪瓷盘或不锈钢工作台上,按3.1条要求逐项检验。
4.1.2 水煮试验:在不产生任何气味的容器中加入500mL饮用水,将水烧开后,取约100g样品用清水洗净,放入容器中,加盖,煮5min,开盖,嗅气味,再品尝肉质。
4.2 总汞的测定
按GB/T 5009.17 的规定执行。
4.3 总砷的测定
按GB/T 5009.11 的规定执行。
4.4 铅的测定
按GB/T 5009.12 的规定执行。
4.5 镉的测定
按GB/T 5009.15 的规定执行。
4.6 土霉素的测定
按SC/T 3015 的规定执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规则与抽样方法
5.1.1 组批规则
活虾以同一虾池或同一养殖场中养殖条件相同的产品为一检验批;鲜虾以来源及大小相同的产品为一个检验批。
5.1.2 抽样方法
按SC/T 3016 的规定执行。
5.1.3 试样制备
按SC/T 3016 中附录C的规定执行。
5.2 检验分类
产品分为出厂(场)检验和型式检验。
5.2.1 出场检验
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场)检验。出厂(场)检验由生产者执行,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
5.2.2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a)新建养殖场的养殖虾;
b)养殖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d)出场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一次的周期性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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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地址:《NY 5158-2005 无公害食品淡水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