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牡蛎干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贮存和运输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养殖或野生牡蛎( Ostrea spp.)为原料,经取肉、漂洗、加盐蒸煮(或未经蒸煮)、干燥、分选等工序制成的干牡蛎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73 3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37—2003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0144 动物性水产干制品卫生标准
SC/T 3009-1999 产品加工质量管理规范
SC/T 3011 水产品中盐分的测定
SC/T 3016 水产品抽样方法
SC/T 3032 水产品中挥发性盐基氮的测定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3 要求
3.1 原料
应使用未受污染或经净化处理的鲜活牡蛎,应符合GB2733中的规定
3.2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5749的规定
3.3 生产加工条件
生产加工企业应符合SC/T3009-1999第一篇中规定
3.4 规格
产品规格见表1,同一规格的牡蛎干,应大小均匀一致。
3.5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见表2
3.6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要求见表3
3.7安全指标
卫生指标应符合GB10144和相关标准及法规的规定
3.8净含量
净含量应符合JP1070中规定要求。
4 试验方法
4.1 产品规格的检验
4.1.1 将大小均匀的产品放入台秤,称量不少于500g(称准至1g);然后计数产品的粒数并进行计算,
计算方法按式(1)进行
式中:
A—每千克产品的数量,单位为粒每千克(粒/kg);
x—所称产品的数量,单位为粒;
m—所称产品的质量,单位为克(g)
4.1.2 结论判定:根据称量计算值按四舍五入进行取整判定规格等级
4.2 感官检验
将样品平摊于白瓷盘内,于光线充足、无异味的环境中按表2要求进行逐项检验。虫害检验使用10倍放大镜于灯光充足处进行观查检验
4.3 理化指标
4.3.1 水分的检验
水分的检验按GB5009.3中规定执行。
4.3.2 盐分的检验
盐分的检验按SC/T3011中规定执行
4.3.3 挥发性盐基氮的检验
挥发性盐基氮的检验按SC/T3032中规定执行。
4.3.4 酸价测定
酸价测定按GB/T5009.37—2003中4.1规定执行。
4.3.5 过氧化值测定
过氧化值测定按GB/T5009.37—2003中4.2规定执行。
4.4 卫生指标的检验
卫生指标的检验按GB10144的规定执行。
4.5 净含量偏差的检验
净含量检验按JF1070中规定执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规则与抽样方法
5.1.1 组批规则
以同一海域或同一养殖场的原料,在同一加工条件下,以同一天或同一班组加工的产品组成批,按批抽样;或以交货批组成检验批。
5.1.2 抽样方法
抽样方法按SC/T3016中规定执行。
5.2 检验分类
5.2.1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由生产单位质量检验部门执行,检验项目:产品规格、感官要求、理化指标和净含量。检验合格签发检验合格证,产品凭检验合格证入库或出厂。
5.2.2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a) 长期停产,恢复生产时;
b) 原料变化或改变主要生产工艺及生产条件,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安全时;
c)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d) 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 每年应进行一次周期性检验
5.3 判定规则
5.3.1 所检项目的检验结果均应符合标准中要求,每批平均净含量不得低于标示量
5.3.2 检验结果中若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时,允许加倍抽样将此项目复检一次,按复检结果判定本批产品是否合格。
5.3.3 检验结果中如有两项或两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时,则判本批产品不合格。
53.4 检验结果中,理化指标和安全指标中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时,则判本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
6 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签
销售包装的标签应符合GB7718的规定。内容包括:品名、规格、净含量、质量等级、产品标准代号
更多标准内容点击以下链接获取标准全文:
下载地址:《GB/T 26940-2011 牡蛎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