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干海参。
2 术语和定义
2.1 干海参
以刺参等海参为原料,经去内脏、煮制、盐渍(或不盐渍)、脱盐(或不脱盐)、干燥等工序制成的产品;或以盐渍海参为原料,经脱盐(或不脱盐)、干燥等工序制成的产品。
注:在刺参收获的季节,通常的做法是将鲜刺参煮制、盐渍,制成半成品(即盐渍海参),贮存于冷库中,做为干海参生产的原料贮备。
2.2 复水后干重率
干海参复水后,再烘干所得到的干物质质量的百分率。
3 技术要求
3.1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3.2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3.3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中棘皮类的规定。
3.4 兽药残留限量
兽药残留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
4 其他
4.1 标签中应标示产品盐分含量范围。
4.2 污染物的检验:取A.3.4.2复水后试样进行污染物的检测,检测方法按GB 2762的规定进行,检验结果以复水后样品质量计。
4.3 兽药残留的检验:取A.3.4.2复水后试样进行兽药残留的检测,检测方法采用我国已公布的适用于海参中兽药残留检测的相关方法标准,检验结果以复水后样品质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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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地址:《GB 31602-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干海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