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0765-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儿配方食品 检测标准

2019-08-22  浏览:1369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婴儿配方食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3.1 婴儿 infant

指0~12月龄的人。

3.2 婴儿配方食品 infant formul a

3.2.1 乳基婴儿配方食品:指以乳类及乳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成分,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液态或粉状产品。适于正常婴儿食用,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够满足0~6月龄婴儿的正常营养需要。

3.2.2 豆基婴儿配方食品:指以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或其他成分,仅用物理方法生产加工制成的液态或粉状产品。适于正常婴儿食用,其能量和营养成分能够满足0~6月龄婴儿的正常营养需要。

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产品中所使用的原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相关规定,应保证婴儿的安全、满足营养需要,不应使用危害婴儿营养与健康的物质。所使用的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不应含有谷蛋白。

不应使用氢化油脂。

不应使用经辐照处理过的原料。

4.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婴儿配方食品感官指标检测标准

4.3 必需成分

4.3.1 产品中所有必需成分对婴儿的生长和发育是必需的。

4.3.2 产品在即食状态下每100mL所含的能量应在250kJ(60kca)~295kJ(70 kcal)范围。能量的计算按每100m产品中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的含量,分别乘以能量系数17kJg、37kJ/g、17kJ/g(膳食纤维的能量系数,按照碳水化合物能量系数的50%计算),所得之和为千焦/100毫升(kJ/100mL)值,再除以4.184为千卡/100毫升(keal/l00mL)值。

4.3.3 婴儿配方食品每100kJ(100kcal)所含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的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

4.3.4 对于乳基婴儿配方食品,首选碳水化合物应为乳糖、乳糖和葡萄糖聚合物。只有经过预糊化后的淀粉才可以加入到婴儿配方食品中,不得使用果糖。

婴儿配方食品其他指标检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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